《辦法》引入了六個參考格式文本。
一是投訴書格式。實踐中,因投訴人對投訴書應當包括的內容不清楚,投訴書質量差,造成很多無效投訴,《辦法》引入投訴書格式,強化投訴書的構成要素。
二是投訴簽收憑證格式。投訴人當面遞交的投訴,遞交時間與投訴書中落款時間往往不一致,影響投訴處理時限的計算,引入簽收憑證,不但可以規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流程,還可以固化遞交時間,為投訴人和監管機構提供處理時效依據。
三是投訴審查結果告知書格式。投訴事項審查結果分為受理、不受理、不屬于職責范圍三種情形,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方式告知投訴人。
四是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書格式。受理投訴后應及時與招標人取得聯系,并對投訴情況進行研判,當處理結果有可能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后續工作時,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,避免口頭方式“打招呼”,對招投標活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
五是投訴事項告知書格式。將投訴事項書面告知被投訴人,保證被投訴人享有充分的陳述申辯權。
六是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。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的內容在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》第二十二條的基礎上,增加了告知有關當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,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